猫先生官方网站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作为买房人,需要交纳哪些费用?如果房子最终没成交,是否还需要交纳中介费?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曲婧、北京市律师协会王玉臣律师,共同探讨民法典中有关房产居间服务费的相关问题。
侯女士想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一套豪宅别墅,随后,侯女士找到当地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侯女士通过各种看房各种对比,最终,她相中了一套3000多万的别墅。2022年1月,侯女士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侯女士支付定金200万元。可就在侯女士支付了定金之后,她忽然发现自己的资金链可能断裂,无力支付后面的巨额的房款,于是侯女士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和出卖方解除合同。后来,侯女士因没有支付居间服务费45万元,被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侯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中明确载明,侯女士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约定,佣金金额为45万元。原告房地产中介公司认为,他们总共向侯女士提供了四项服务:一是提供了房屋买卖信息,二是提供了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三是协助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最后协助并促成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法官与侯女士初步进行联系时,侯女士表示确实自己没有钱,资金链已经断裂,承办人合法传唤了侯女士,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开庭当日侯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缺席开庭审理该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中介公司已为侯女士提供了房屋买卖信息相关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及实地查验房屋等服务,并最终促成了侯女士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侯女士自身原因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非系中介公司服务出现瑕疵所致,故侯女士应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但考虑侯女士接触合同的阶段较早,后续网签、购房资格查验、过户、户口迁移等服务尚未进行,法院最终判决侯女士支付中介费10万元。
就是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猫先生官方网站,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中介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这就相当于是中介服务费。实践中,买房的一方和中介一方签署这居间服务合同,一般的服务费点位在在1%-3%之间,而规模较大的中介公司,可能会更高一些猫先生官方网站,有的在2.5%甚至2.5%以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然买卖合同最终解除,但是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了侯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侯女士提供了居间服务,侯女士应当支付其服务报酬。但是,在具体金额的计算上,考虑到后续还有未提供完的服务,酌情可予以扣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侯女士因自己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首先一定要注意签合同的主体,看是否与所了解公司名称的一致,认真审查中介公司的相应资质、信誉情况等;其次是留意合同的具体的内容,虽然大部分中介公司提供的是文本提前制作好的格式合同,尤其是要特别特别地关注具体的服务的事项,以及对解除合同时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便是签署格式合同,买受人依然有权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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