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建筑尤其是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改善人居条件、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国各地也发生多起因业主擅自装修破坏承重结构致使房屋倒塌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就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公共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室外公共部分等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公共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室外公共部分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时,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有建筑外立面风貌控制要求的地区)、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手续。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在确保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按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展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荷载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平面布局、改变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在施工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或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后,方可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四)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毗邻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五)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七)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各类建筑活动都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筑装修工程,加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对应申办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对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不按装饰装修设计文件施工、不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而未备案或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应按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活动,各地要厘清职责,明确监管部门,落实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等的属地监督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建设各方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房屋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