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1月1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该规定,在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建筑装饰装修有另行规定的情形下,其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相关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在执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时建筑装修规范,应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承载或者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技术指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