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建三局集团浙江分公司被罚15万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5-07 00:41:25

  涉嫌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被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浙江省拱墅区金昌路1号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鉴于当事人系一年内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第1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按一般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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